这伙盗猎者,起诉10人+生态赔偿89480元!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系生物多样性、调节生态平衡、促进物种进化等关键作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既是守护绿水青山的必然要求,更是关乎人类永续发展的长远大计。然而,非法狩猎、交易等行为仍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生态安全。2025年2月24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就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贾某某、叶某某等十人非法狩猎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贾某某等十名被告人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并判令十名被告人支付生态损害赔偿。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至2024年8月,被告人贾某某、叶某某等十人在通山县洪港镇范围内使用蛇笼、弹簧猎套、报警器等禁用工具猎捕蛇类、麂子、野猪等野生动物用于食用和售卖,共计捕获王锦蛇25条,白鹇1只,麂子22只,野猪9头,竹鸡2只,眼镜蛇12条,猪獾6只,野兔9只,果子狸2只,售卖野生动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380元。经通山县野生动物保护站认定及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贾某某等人非法狩猎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89480元。
通山县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贾某某、叶某某等十人利用法律规定禁用的猎捕工具猎捕蛇类、麂子、野猪等野生动物用于食用和售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法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贾某某等人猎捕野生动物数量大,对当地的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进行生态损害赔偿。
△庭审现场
1月6日,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向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十位被告人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被告人贾某某、叶某某等10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并愿意支付生态损害赔偿。2月24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各被告人均已履行判决,共计支付生态损害赔偿89480元。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所成。通山县检察院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双拳出击,不仅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者付出代价,更是以检察力量守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底线。下一步,通山县检察院将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检察之笔,书写生态文明的动人诗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