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2人被刑拘!
案例一
5月29日,通城县公安局隽水派出所民辅警在隽水镇古龙社区,依法处置一起因污水管道改造施工发生纠纷的事件,现场村民胡某某不听劝阻恶意阻止施工,在依法口头传唤无效后,民辅警依法强制将其带离现场。途中,胡某某拒不配合,用其手中的雨伞划伤了辅警手臂,用嘴巴咬着民警手背不松口,且用脚猛踢出警人员的腿部,遭胡某某辱骂、殴打、蹬踹,造成两名出警民辅警受伤。
案例二
6月10日,通城县隽水镇新广场附近某饭店因员工宋某某离职工资结算问题,与饭店老板发生纠纷并在店内对饭店老板和其他店员等人进行言语辱骂。隽水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经现场调解,饭店老板同意当场付清宋某某的所有薪资。但宋某某又声称饭店老板冤枉她拿了店里的东西,要其给个说法,又称有人打了她,并在店内拍打餐桌大呼大叫。
什么样的行为是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呢?
言语
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
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其他
法条链接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温馨提醒
国家法律不容无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公务人员的权威性更不容践踏。配合执法,是最基本的守法,是每位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在遇公安民警、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请配合他们的执法行为,如果对执法活动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切莫冲动,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