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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16 10:52
来源:咸宁中院
责任编辑:李林杰
面对争执不休的多方当事人,如何才能案结事了?近日,咸宁中院民二庭胡应文、孙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平衡各方诉求,成功调解2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图为该案合议庭成员在合议案件
2009年,朱某平与汪某明等11人合伙投资桂香花都项目(化名),共分得16套房屋,在房屋分配确认前,汪某明意外死亡,后合伙人推举陈某杰主持分配房屋,形成了书面分配方案,并提交项目部备案,各股东和项目开发商均认可分配方案。朱某平分得案涉一套房屋,吉某英分得案涉三套房屋。通山县法院经徐某康申请执行,冻结了原审第三人周某花(汪某明之妻)在某煤业享有的股权后,依法裁定冻结了案涉3套商品房,登记过户手续予以查封。吉某英和朱某平(2人分别起诉)认为,自己分得房屋在法院冻结裁定之前早已完成,该分房行为合法有效,遂诉至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到再次上诉。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吉某英和朱某平就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双方各执理由,一方认为案涉房屋虽未办理相关房屋产权备案、登记等手续,但依据加盖公司公章的分配方案指出,吉某英和朱某平分得案涉房屋。故吉某英和朱某平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另一方则认为,吉某英和何某平通过内部分割的方式分得房屋后,未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也未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当事人占有使用。案涉房产尚未变更登记在吉某英和朱某平名下,其主张该房产属于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利益各不相让,面对如此利益冲突,判决只能是一种结果,要么吉某英和朱某平可以阻却执行,要么不能,不可能有折中。此前当事人徐某康还曾向咸宁中院办案法官写过一封信,信中态度偏激、情绪激动。分管院长肖创彬高度重视,指派民二庭庭长王洪斌及承办法官将两案合并调查,一方面与其本人见面,严厉指出其行为的严重错误及法律后果,及时制止可能出现的不安定事件发生,并向其释明法律是公正的,应当相信司法,并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另一方面与通山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公安局等相关领导同志当面联络,并及时向咸宁市委政法委报告工作,望予以关注,防止极端事件发生。面对如此难缠的困局,承办法官没有退缩,多次到通山积极与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属联系沟通,提醒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并无法解决各方矛盾的终极目的,继续纠缠下去难免造成彼此诉累。起初,当事人和家属态度坚决,根本不听法官劝导,通过数十次的电话沟通和当面协调,以及多方联动合力破局,案情出现了可喜的转机。2023年新年的第一个工作日,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再次做调解工作,经过几个小时的耐心工作,从争吵到渐渐平息,到最终接受法官的建议,三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签下调解协议。至此,这起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编后语:化解矛盾,不是简单的法律规则的适用,更不是纯粹的情理逻辑的演绎,而是以当事人的利益博弈为导向,在二者之间选择性或交叉性地适用情、理、法,最终实现情、理、法之间的沟通、平衡和协调,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该案的妥善化解,充分体现了咸宁中院为民办实事的新举措,也是多方联动实质化解纠纷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