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落地!咸宁有人擅自放飞无人机被罚500元!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首次明确将无人机“黑飞”纳入“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范畴。此举从法律层面加强对无人机违规飞行的管控,为低空安全划定了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近日,湖北嘉鱼警方积极响应新规,开出首批罚单,推动相关法律条文从纸面落实为实际执法。这一举措警示社会:低空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前提,法治与安全犹如飞行前必须检查的“双引擎”,缺一不可。

案件回顾
1月20日晚,高铁岭派出所民警开展常态化巡查时,发现辖区某区域上空一架无人机疑似超规飞行。该区域无安全防护、环境复杂,存在坠落伤人、干扰公共秩序等隐患。民警立即上前核查,锁定操作人员李某某,并第一时间制止其飞行行为,避免风险隐患扩大。
经现场询问核实,李某某为满足个人航拍需求,心存侥幸,在未向空管、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备审批,未取得合法飞行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操控无人机升空作业多次飞行至200多米上空,最高飞行至371米。其行为违反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民警当场依法将李某某传唤至嘉鱼县公安局进一步调查。经查,李某某对其未经批准擅自放飞无人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民警向李某某详细解读了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条款,明确无人机“黑飞”的法律后果,通过“查处一案、教育一人、警示一片”,切实增强其依法飞行、安全飞行意识。
远离“黑飞”风险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共同构建起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防火墙”,为低空飞行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边界。
“黑飞”行为的四大法定情形
根据法规要求,以下四类行为均属明确违法的“黑飞”范畴:
1.无照飞行:操控小型及以上民用无人机的飞手,未取得民航局(CAAC)颁发的相应类别电子执照,擅自开展飞行活动;
2.未实名登记:无人机所有者未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UOM平台)完成实名登记,或未粘贴登记二维码即实施飞行;
3.管制空域违规飞行:在真高120米以上空域、机场净空区、军事管理区、城市核心区等管制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擅自飞行;
4.违规操控模拟航空器:超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模型航空器飞行空域开展飞行活动。
“黑飞”行为梯度化法律责任
“黑飞”的违法成本,设立了从罚款到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梯度处罚体系:
1.违规在管制空域飞行,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
2.操控无人机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10—15日拘留;
3.无证驾驶无人机或偷开他人无人机的,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15日拘留;
4.未按规定完成无人机实名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若“黑飞”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