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这家酒店违反未成年入住“五必须”

点击量: 时间:2024-11-29 21:14 来源:通山公安 责任编辑:周园媛

为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创造“正能量”营商空间,通山县公安局主动出击、积极作为,针对辖区内宾馆、酒店等场所开展了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对违规行为“零容忍”,从严从重依法处置,全力推进旅馆业场所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落实。

今年以来,西城派出所社区警务队整治专班共查处违反未成年人入住酒店“五必须”规定案件22起,吊销特种行业许可并处罚款3万元1家,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1万元7家,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8家,处罚酒店前台工作者15人。

图|西城派出所常规检查


典型案例

近日,通山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一家酒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未严格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要求。

酒店经营者心存侥幸、漠视法律法规,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通山公安依法给予该酒店责令停业整顿七日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住宿经营者强制报告义务的落实,是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保障。

日常经营中,住宿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安部对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提出"五必须"要求,认真做好实名、实数、实情、实时"四实"登记,严格落实各项法律规定。

旅馆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如果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一定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