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工伤保险却未落实待遇?检察监督破解困局

点击量: 时间:2026-01-05 15:17 来源: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周园媛

“拿到这5万多元补助金,压在我心里两年多的石头终于落地了,真的太感谢检察院了!”2025年10月,田某某握着崇阳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道。这份迟来的工伤保险待遇,背后是检察机关聚焦行政争议、守护民生权益的不懈努力。

2023年5月15日清晨,田某某搭乘公交车上班途中,一场突如其来的特大交通事故打破了原本平静的生活。经诊断,她多处受伤,后续治疗不仅花费了大量医疗费,还让本不宽裕的家庭陷入了经济困境。5月25日,其工作单位某小学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6月7日,学校缴纳了5月份的工伤保险费。7月24日,县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田某某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范围。

满心期待能拿到工伤保险待遇缓解压力的田某某,却遭遇了“闭门羹”。相关部门以“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为由,拒绝为其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我们学校一直都是当月核定、次月缴费,从来没人说过这样不行,我是因工受伤,为啥不能享受该有的待遇?”田某某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却始终未能打破僵局,合法权益难以兑现,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8月,崇阳县检察院通过此前与县法院共同签订的《关于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协作机制及时捕捉这一线索,随即受理了该案件。案件受理后,崇阳县检察院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迅速展开全面调查核实。在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后,发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具体缴纳时限,这成为厘清争议的关键切入点。

为掌握一手情况,检察官先后走访了相关部门工伤保险核定及征收工作人员、学校缴费负责人,还向税务部门核实情况。调查确认,辖区内用人单位长期实行“当月核定、次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模式,行政机关从未明确过缴费期限,也未对该缴费习惯提出异议,更未对学校所谓“逾期缴费”履行过催缴义务。此外,学校已按惯例为田某某申报并足额缴纳了5月份工伤保险费,县人社局也已认定工伤,双方工伤保险关系依法成立。

“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保险,核心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不能因为用人单位缴费稍有延迟就剥夺职工的待遇。”为增强监督透明度和说服力,崇阳县检察院于2025年9月4日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核定田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结合听证意见,崇阳县检察院迅速制发检察建议,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保险关系依然存续,相关部门不得拒付相关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本意。建议其核定田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并规范工伤保险费缴纳期限认定与待遇核定标准。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对田某某的工伤待遇进行核定,并于2025年10月20日将5035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足额发放到位。同时,该部门以此为契机,加强与公安、民政、医保等部门的信息比对,规范工伤认定、参保缴费等各环节流程,明确缴费期限并建立逾期催缴机制,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0月23日,田某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这场持续数月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此次监督不仅为田某某挽回了合法权益,更厘清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的法律边界,规范了社保经办机构的执法尺度。崇阳县检察院将始终坚守司法为民初心,通过精准监督、公开听证等方式,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让工伤职工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检察担当助力工伤保险制度有序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