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治“纸面服刑”顽疾
近日,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检察官前往湖北省武穴市,现场监督通城县人民法院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王某某交付武穴市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将检察监督延伸至刑罚执行“最后一公里”。
2020年12月11日,王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通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因患病迟迟未能收押。
2021年,通城县检察院开展“纸面服刑”专项检察活动排查清理时,发现王某某是“纸面服刑”罪犯,该院立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通城县公安局将王某某收监。同年7月,县公安局对王某某收监执行时,王某某因突发疾病再次住院治疗,无法收监执行。
2022年10月,王某某向县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诊断,王某某患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糖尿病等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2023年4月10日,县法院对王某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同年5月,县法院在将王某某交付至武穴市司法局时,该局以王某某在武穴市居住未满一年、工作存在不稳定为由,不予接收。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自2022年10月6日起,王某某因公司工作调整到武穴市上班,在当地已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并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按规定应当由武穴市司法局对其执行社区矫正,通城县检察院立即向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
同月14日,该院检察官与县法院工作人员一起赴武穴市司法局,现场监督通城县法院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王某某交付至武穴市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该局现场接收王某某,并为其办理入矫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