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人,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有奖!最高5万元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严厉打击、严密防范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近日,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制定了《咸宁市群众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办法》,现将全文公布如下:
咸宁市群众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反邪教斗争的积极性,严厉打击、严密防范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认定和明确的“法轮功”“全能神”“门徒会”等邪教组织,还包括国内经司法实践确定为邪教组织的非法组织。本办法所称“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是指:以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等方式,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举报咸宁市辖区内发生的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为咸宁市公安机关破获邪教案件提供有效线索或直接帮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奖励、标准和程序实施。
第二章 奖励情形与标准
第五条 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按以下标准兑现奖励:
(一)举报在居民区、公园、广场、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树木、墙体、电线杆等物体或者道路上已书写、喷涂、张贴、悬挂的邪教标语、横幅、条幅或已散发的传单、光碟、书刊、标识、标志物等邪教宣传品,经公安机关查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100元至500元。
(二)举报邪教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彩信、QQ、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以及通讯群组、聊天室、网络论坛等通讯信息网络和社交媒体宣扬邪教,经公安机关查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100元至500元。
(三)举报邪教人员正在从事书写、喷涂、张贴、悬挂邪教标语、横幅、条幅,散发邪教图片、传单、标语、报纸、光碟、U盘、书刊、横幅、旗帜、徽章、标识、器物、标志物等物品,或通过呼喊口号、播放邪教声像资料、授课、演讲等行为宣扬邪教,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邪教人员的,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发现上述行为并自发扭送邪教人员到公安机关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四)举报邪教人员使用无线电台、非法插播广播电视、LED电子屏、“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以及无人机、移动热点、空飘气球、户外广告投影等宣扬邪教,经公安机关查实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五)举报邪教人员组织非法聚会,或者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经公安机关查实并抓获的,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
(六)举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从事邪教活动,经公安机关查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七)举报制作、印刷、出版、经营、运输、存放含有邪教内容的书籍、传单、标语等宣传品窝点,经公安机关查实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
(八)举报“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企图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组织规模性聚集等违法犯罪线索,一经查实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九)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一般邪教案件,抓获邪教人员,并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视情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有影响的邪教案件的,打掉跨县(市、区)或县(市、区)级邪教区域组织,抓获主要骨干,查清该邪教本级组织架构及骨干成员、收缴部分邪教活动经费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邪教案件的,打掉跨设区市或设区市级邪教区域组织,抓获主要骨干,查清该邪教本级组织架构及骨干成员、收缴部分邪教活动经费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提供重要线索破获重大邪教案件,打掉跨省级或省级邪教区域组织,抓获主要骨干,查清该邪教本级组织架构及骨干成员、收缴大量邪教活动经费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30000元;提供重要线索破获特别重大邪教案件,打掉邪教组织总部,抓获为首骨干,查清该邪教国内组织架构及骨干成员、收缴大量邪教活动经费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至50000元。
(十)为公安机关公开悬赏的重大涉邪教类案件提供破案线索和帮助的,依照悬赏公告予以奖励的同时,可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对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视情给予更高奖励。
第六条 同时具备以上多种奖励情形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同一案件多人举报的,属共同举报的按照举报人数平分奖励,属分别举报的依据举报时间给予首个举报者奖励,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报信息对破获邪教案件确有直接重要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予奖励: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被举报前投案自首的;同案犯、共犯先于举报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的;举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核实举报线索的;担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的;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无法联系的;举报不实或者举报信息不清晰导致无法查实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 举报和受理
第八条 举报方式
(一)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以当面、电话、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各级党委政法委、公安机关或综治中心举报。
(三)向市(县)党委政法委或公安局新媒体账号平台举报
(四)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便回复反馈核实结果和通知领取奖励。
(五)举报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奖励、宣传等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信息。对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造成负面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举报受理和处置程序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的,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辖区派出所或就近安排警力出警,同时将接报的情报线索、举报人信息、现场处置等情况登记造册,移交同级承担防范处理邪教的公安职能部门。
(二)其他方式受理的举报线索,受理单位应第一时间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处。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邪教组织、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代号)、住址、通讯方式、体貌特征等信息。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情况,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骗取奖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提供的邪教组织违法犯罪线索,由所在地县级(市级)公安机关政保部门对线索进行核查和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写相关表格,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批;不符合奖励条件,可视情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二条 群众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励所需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对本级公安机关认定的奖励线索进行严格审核,对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冒领、多领奖金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奖励审批与兑付
第十四条 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县(市)级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举报人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研究提出对举报人奖励金额建议,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中(一)至(四)款任一情形的,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可即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兑付奖励。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核查认定的举报线索奖励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须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0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审批不通过的,由县(市)级党委政法委及时告知举报人。若举报人不愿意接受奖励的,尊重举报人意愿。
第十六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直接转账至举报人银行账户;
(二)举报人要求领取现金奖励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地党委政法委领取;
(三)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咸宁市委政法委、咸宁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咸宁市群众举报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奖励暂行办法》作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咸宁市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